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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湖南出国工作     时间:2018-03-23点击: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湖南省商务厅 行使层级 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第186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令)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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