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已成过去,但污染物接收单
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已成过去时,污染物接收单证跑不了!
【具体案情】
2018年5月17日,因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舟山籍某油船船舶所有人某海运有限公司被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0日0930时,某地海事执法人员对正在靠泊码头进行装卸作业的该油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轮《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记载,该轮于2017年8月14日在马鞍山进行油污水接收作业,由某垃圾处理船接收左污水舱油污水共计6.2立方米,但船上未保存该次作业污染物接收单证,该油船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的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法规解读】
2016年2月6日修订生效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2017年3月1日修订生效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新旧对比
通过对比发现,海事管理机构虽已不再对船舶进行污染物接收处理作业要求船方到海事部门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但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单证详细记录作业信息,并在船上至少留存2年。新修订生效的《条例》转而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的行为新增了处罚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行为,也新增了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处罚条款,同样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案例延伸】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将保护生态环境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下,国务院取消了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海事管理机构主动转变职能,强化对防污染作业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污染作业违章行为,保障海洋环境清洁。
在此也提醒广大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海上各项防污染作业活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保护。
(供稿林庆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