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警示——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内河船
近年来,随着沿海港口开发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砂石的市场需求巨大,部分内河船舶受利益驱使,非法参与海上砂石运输。由于内河船舶自身特点,海上航行时极易发生船沉人亡等严重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部分船舶所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代价。
典型事故
案例一
2018年2月28日约0302时,林某所有的湖南岳阳籍内河散货船“X”轮载运约2017吨石子自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黑沿子镇开往黄骅方向途中,在航行至渤海西部水域倾覆沉没,船上7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翻沉照片
案例二
2015年10月21日0345 时,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武汉籍内河散货船“R”轮装载石块 2800 多吨,自烟台市莱州海庙渔港开往滨州途中,在38°13′.3N、118°55′.0E 附近水域沉没,造成3人死亡,2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AIS轨迹回放
事故原因
经对近年来多起涉及从事海上运输内河船舶事故发现,主要存在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船舶超载、船员不适任等违法违规或不安全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 内河船舶的船体结构都是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设计和检验,无法满足海上安全航行要求,以抗风能力为例,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航区的船舶最大波高为2.5m,对应蒲氏风级为5级,内河B级航区的船舶最大波高为1.5m,对应蒲氏风级为4级,抗风能力弱,均无法抵御海上恶劣天气的影响。
■ 非法从事海上砂石运输的内河船舶,多为个体或船舶,没有管理公司或公司形同虚设,对于挂靠船舶,公司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船舶及船员缺乏安全管理以及部分船舶挂而不让管等情况,船舶脱检、私自改造的情况屡见不鲜,为船舶安全运营埋下巨大隐患。
■ 船舶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安全生产红线,为节约成本,雇佣内河船员,甚至无证人员上船工作,导致船舶配员不足,加之内河船员以及无证人员缺乏海上航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海上风、浪、流等气象条件对安全的影响程度了解不足。没有接受过海上求生和救生训练,缺乏海上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 超载现象严重,干舷减少,储备浮力不足,造成船舶的操纵性能大大降低,稳性不足,加之此类船舶船龄偏大,船体材料老化锈蚀,当船舶遇大风浪时,极易发生船舶破损甚至倾覆。
事故警示
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严重违法
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主要存在以下行为
1.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2.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3.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4.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5.船舶配员不足;
6.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擅自上船服务;
7.未按照规定标记船名;
8.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10.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1.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之规定。
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据统计,2005年至2018年,渤海湾海域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352起,其中涉及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内河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69起,占事故总数19.6%;共造成59人死亡失踪,其中涉及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内河船舶47人,占死亡失踪人数79.6%;共造成沉船45艘,其中涉及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内河船舶33艘,占沉船总数73.3%。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损失。
事故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事故案例一,基于事故船舶沉没、船上7人失踪等初步调查情况,调查部门发现船舶所有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移送违法案件程序规定》,向公安机关发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刑事犯罪线索进行移送,最终公安机关根据移送线索对嫌疑人实施刑事逮捕,并立即开展刑事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追究了船舶所有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