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8万?大船集团一科长获刑3年
5月21日,大连媒体公布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本科科长房某某受贿案消息,据悉,房某某在4年的时间里,利用负责外扩协项目成本结算等职责便利,为相关业务单位谋取利益,收取相关单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8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0年至2013年,房某某在其单位楼下、大连市海达广场附近等地,先后数次收取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董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5万元。
据悉,大连中山区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辽02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房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于2018年6月1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中山区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8)辽0202刑初186号刑事判决。房某某仍不服,向大连中院提出上诉。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刑终572号终审裁定,维持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中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
2010年至2013年间,房某某担任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本科科长。期间,其利用负责外扩协项目成本结算等职责便利,为相关业务单位谋取利益,收取相关单位给予的好处费。
2010年至2013年,房某某在其单位楼下、大连市海达广场附近等地,先后数次收取大连TL重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董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5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每逢春节时,房某某在其单位办公室等地,先后数次收取大连HJ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房某某在其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的办公室,先后数次收取大连TL重工有限公司等外协单位通过刘某转交给其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每逢春节时,房某某在其住处附近,先后数次收取大连CY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13年9月,房某某在其住处附近,收取大连FL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以随礼名义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房某某共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8万元。部分赃款被其用于偿还其欠岳某某的债务。
中山区法院认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房某某职务由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任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房某某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中山区法院认定房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四十八万元,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