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安全不容造假!使用伪造船舶证书被
近日,石狮市公安局蚶江边防派出所向石狮海事处发来“涉嫌使用伪造船舶证书”案件通报,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并收缴伪造船舶证书。这是泉州辖区首例由海事部门以“使用伪造的船舶证书”为由成功移送公安边防并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
案发经过
10月28日,泉州石狮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泉州湾大坠岛附近海域,对锚泊的“启”轮进行登轮检查,并根据该轮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配员证书等证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船存在相关设备与证书不符的情况。
经过后续系统查询、比对确认后,执法人员怀疑该轮船舶证书存在“造假”可能,于是立即致函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市船舶检验局等部门进行进一步求证,复函收到该轮使用伪造证件相关证据。
石狮海事处第一时间将该轮涉嫌使用伪造船舶证书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边防部门。,对该轮开展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该轮为内河船舶“苏”轮,为套牌船,涉嫌船舶证书过期、雇佣无证船员等违法行为。
有些船员为了眼前既得利益
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惩罚
看到这里
有些童鞋是不是有点晕
下面
小编就给你好好地梳理梳理
看看这艘船都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海上交通安全法》
1、船舶检验证书过期,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
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涉嫌雇佣无证船员,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
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3、配员不足,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
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4、涉嫌超航区航行,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
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轮涉嫌使用伪造船舶证书,根据泉州海事移送案件时提供的相关证据,石狮市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对该轮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拘留并收缴伪造船舶证书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今年来,泉州石狮海事处的蜀黍们不断深化与公安边防、海警及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联合力度,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效能,持续加强对内河船参与海上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攻坚克难,对“套牌”、无证驾驶等严重扰乱水运市场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对海上违法行为起到了巨大的震慑效果,守护了一方水域平安。
好啦
今天的讲课就到这里啦
感谢海事蜀黍们坚守海上安全第一线的敬业精神
也感谢警察蜀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小编要提醒大家
水上安全无小事
请大家一定杜绝这样的“造假”事件
供稿泉州海事局 姚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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