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学术交流 事前事后都要公
近日,省教育厅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这一《细则》旨在更加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行为,特别是针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行为。
根据该《细则》,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需要事前和事后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向公众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或地区、在外日程及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并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这一举措旨在增加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任务,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在学术交流合作方面,《细则》涵盖了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单位与个人需根据实际情况从严安排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而针对其他性质的工作交流,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明确了高等和科研院所需自行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因公临时出访的界限,并科学制定年度计划。每年6月和12月中旬前,这些计划需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时,需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
《细则》强调了纪检监察机构的责任,要求负责人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进行监管。对于违规行为,如以对外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等,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于管理不善、滥用政策的单位,也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每年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对本单位年度因公出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签报外事审批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这一政策旨在确保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教育及科研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这项《细则》为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有助于规范出国行为,增强国际交流的透明度和效率。我们期待这一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教学科研人员带来更加有序、高效的国际交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