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游带回象牙纪念品 获刑5年冤不冤
因携带珍贵入境被查,郭某被判处珍贵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这一源于他的一次非洲之旅。
在布隆迪的首都布琼布拉,郭某和朋友们在当地一家办事处的引导下,参观了街。大家都购买了一些小作为纪念品,但郭某等人却抱着侥幸心理尝试将这些物品带入国内。他们将包装在薯片桶和奶粉罐中企图蒙混过关,然而这一行为却被机场安检人员识破。
经鉴定,郭某携带的重达20余公斤,价值近百万人民币。这些均属于现代象科动物的牙,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刑法》规定,这些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虽然郭某携带的是出于留作纪念的目的,而非牟利,但他的行为仍然构成了珍贵动物制品罪。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多种因素,包括郭某并非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以及这些制品是在布隆迪购买的。尽管布隆迪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但该国实际上存在象牙买卖市场。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对郭某进行了最低量刑。
这一提醒我们,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即便是为了留作纪念而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我们也要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共同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在这个案例中,郭某的教训是深刻的。他不仅失去了自由,还需要支付巨额罚金。这一切都是因为他试图将非法购买的带入国内。我们应该从这一中汲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抵制非法野生动物制品交易,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