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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主动离职就没有补偿金?劳动法已经安排上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出国劳务     时间:2025-07-02点击:

技术员刘源于今年二月递交了辞呈,原因是他所在的公司规定所有员工每天必须加班一个小时。令人意外的是,在刘源主动辞职后,公司却向他支付了一笔经济补偿金。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呢?

通常,如果员工主动申请辞职,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的主题:当员工因公司存在过错而提出辞职时,他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刘源的辞职原因——“公司规定所有员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点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这一规定,为刘源主张经济补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么,为什么用人单位会在员工主动辞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关键在于劳动者辞职的原因与用人单位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过错,且其在离职前曾与用人单位就此过错进行沟通,那么其主张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很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刘源的情况正是如此。他提供了关于公司“强制加班”的证据,并且在离职前与主管进行过沟通。这些都符合“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与劳动者辞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法律要求。劳动者如果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辞职,虽然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却不需要提前30日。在办好交接手续后,他即可离开,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这一法律规定,无疑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把利器。我们也应该明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尊重。只有在和谐、公平的环境中,才能实现双方的共赢。刘源的故事,也提醒我们,在职场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自己的工作,还要关注自己的权益,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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