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等
为有效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进一步保障其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以及于10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这一举措,无疑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而推出的。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助力缴存职工提升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职工应享的基本权益。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并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于严格,导致住房贷款发放率偏低,这不仅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针对以上情况,《通知》做出明确规定,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在异地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现在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其缴存时间可结合原缴存地的证明进行累计计算。《通知》强调,贷款的目标群体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不会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关键。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通知》要求,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应根据当地房价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
为适应日益增强的职工跨地区流动需求,通知强调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这意味着,职工可以凭借就业地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知》还指出,设区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对于部分城市因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导致的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现象,《通知》要求这些城市主动采取措施,积极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组合贷款。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通知》还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多个收费项目,以降低中间费用,减轻职工的负担。它还强调各地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以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通知》要求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一系列的措施,无疑将为缴存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福利,助力他们实现安居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