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是法定权利而非公司福利!
年底之际,总是伴随着大量年假的申请,这令人力资源部门倍感压力。年假是劳动法赋予员工的权利,企业决不能将其视为负担而轻视。休年假,是每个员工的权利,而非公司的特权,企业应尊重员工的休假自由,不得削减年假天数,更不能随意清零年假。实际上,带薪休假是法律确认的劳动者基本权利,被当作福利看待只是大家的习惯性理解。许多员工出于职业安全的考虑,不敢轻易争取自己的休假权益。
好消息是,我省已经出台了新的规定,用工不规范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企业的“黄名单”乃至“黑名单”。其中明确规定,拒绝执行带薪年休假的企业将被纳入失信名单,这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年假呢?
按照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的年假天数与其工龄密切相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5天的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10天的年休假;已满20年的,享有15天的年休假。这里所提到的工龄,指的是劳动者的累计工龄,而不是在某一家公司的服务年限。
至于员工中途离职后之前的年假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应按照规定折算未休年假的天数,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日历天数除以365,再乘以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最后减去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这样,即使员工离职,他们的年假权益也能得到合理的保障。
至于因故未休的年假补偿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每应休未休的一天年假,单位需按员工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补偿。但如果是因为单位安排了休假而员工主动放弃,则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些细致的规定旨在确保员工的休假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年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尊重员工的休假需求,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