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参保人员社保缴费不满15年可一次性补缴
在江苏,一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近日,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为公众带来了更加细致的政策解读。
该《通知》针对多项关键议题做出了明确的指导,从缴费工资到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再到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每一个细节都被精心打磨,以确保政策的公平与合理。对于那些还没到退休年龄,但因患大重病无法继续工作的人员,政策同样给予了关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经相关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那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意见》为他们提供了解决方案。单位和个人可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至满15年,然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改革前后曾参加不同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的计算也颇具人性化。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也会被确认,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后,便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按照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核定的时间起开始发放养老金。这一政策为这些工作人员提供了稳定的经济保障,让他们能够安心享受退休生活。
《通知》的实施意见旨在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让他们在面临退休或疾病困扰时,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不仅体现了对员工的深切关怀,也显示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性化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