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11月1日起实施职工大病理疗保险制度 起付
盐城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崭新篇章
尽管职工享有医疗保险的保障,但在遭遇大病时,个人负担依旧沉重。为给参保者提供更加全面、实质性的帮助,盐城于11月1日起,在苏北地区率先实施了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这一创新性的保障制度,首先在市直地区得以实施,覆盖了盐城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以及城南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此制度的推出,旨在确保参保人员在经过医疗保险报销后,针对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标准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提供进一步的保障。而这个标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万元。
对于2013年参保的城镇职工和居民,起付标准为1.1万元。对于低保、特困中残人员,这一标准则降低至5000元。此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按照个人负担越重补偿越高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来说,如果个人负担在1.1万至5万元之间,可以获得50%的补偿;若个人负担在5万至10万元,则获得60%的补偿;而个人负担超过10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更是提升至70%。
换句话说,当个人在医保报销后仍需承担的费用超过1.1万元时,就可以通过大病保险来获得部分补偿。以实际的例子来说,如果医保报销后个人还需承担1.1万元,那么参加大病保险后,就可以获得50%即5500元的补偿。这意味着个人只需承担5500元就可以了。
面对不断上涨的医药和治疗费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困扰了许多家庭。而盐城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无疑为家庭减轻了大部分的治疗费用,大大减轻了职工的经济压力。盐城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也为市民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这一制度的推出,展现了盐城对职工医疗保障的关注和实际举措,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我们期待这一制度能够带来更多的实惠和保障,为盐城的职工家庭带来更多的安心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