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现做如下通知。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对于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及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合法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准予在所得中扣除。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行业,已征收农业税或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与企业联营分得的利润,按相关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也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包括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以及境内外的出差补贴等。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合理的部分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的家庭生活用房所得等也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个人在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关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以上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安排与调整,旨在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希望广大民众能深入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