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经核准,我们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进行了通知。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我们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而在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地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到19%。此次降低费率是一个暂时的措施,期限暂定为两年。具体的实施方案将由各个省份自行确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失业保险的总费率可以阶段性降至1%至1.5%。其中,个人的费率不超过0.5%。这项降低费率的措施同样暂时执行两年。
对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各地需要继续贯彻2015年的决定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关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工作,我们会在制定相关规定后统一进行。
社会保险费率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各地需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的决策部署上,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我们也需要加强政策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的具体费率调整方案需要经省级人民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在贯彻落实此通知的过程中,各地如果遇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企业减轻负担,增强社会活力,推动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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