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略的几种“被加班”误区
介绍职场劳动者权益的三大误区:加班费、工时与协商加班
在职场中,许多劳动者对于加班、工时以及协商加班等方面存在诸多误解,这些误解可能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剖析这些误区,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误区一:做一休一,没有加班费?
案例:阿莉在一家小超市工作,实行做一休一的工时制。在工作了7个月后,她因找到更好的工作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结算工资时,阿莉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却遭到老板的拒绝。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应视为加班,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阿莉的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超市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误区二:只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就不用支付加班费?
案例:小白所在的金店实行两班倒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约为38.5小时。小白辞职后要求金店支付一年来的双休日加班费,却遭到拒绝。
分析:尽管小白的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工作日及双休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补休来免除支付加班费,但对于春节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的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金店应支付小白一年来的法定假日加班费。
误区三:“三方”协商同意加班,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案例:因受高温影响,王红所在的冷饮制品公司通过与工会和工人协商,延长每日工作时间。公司表示已经经过协商并提供了免费晚餐作为补偿,不应再支付加班费。
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并不因此而免除。换句话说,只要安排职工延长工时加班(过后不能补休的),就必须支付加班费。公司提供的免费晚餐不能代替加班费。
劳动者应明确自己的权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误解而损害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共同努力,构建和谐、公平的劳动关系。